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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脑死亡立法近期不可能有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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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9 14:25: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从2003年判定中国内地首例真正意义上的“脑死亡”病例至今,我国已判定200多脑死亡病例,广东占40%,其中有61例成功进行了器官移植,广东占1/3——这是记者从昨日召开的广东省首届脑死亡学术研讨会上获悉的。



  专家认为,虽然执行脑死亡可以为移植提供器官,但推行脑死亡绝不是以此为落点的。专家更坦承:脑死亡立法近期不可能有突破。



  <b>讨论焦点



  “脑死亡”会立法吗?</b>



  北京大学法律专家孙东东教授说,脑死亡问题目前没有造成中国社会关系的混乱,人大也认为脑死亡没有立法的可行性、迫切性——“脑死亡立法主要问题在于规范医生的行为,这属于医学范畴,没必要立法,不能什么都‘泛法律化’,一个医学行业管理办法即可。”



  据介绍,目前最新的《脑死亡判断标准(成人)》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已经通过了专家的审定,尽管医疗机构尚未常规实施脑死亡判定,但这表明我国的脑死亡立法工作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著名脑死亡研究专家陈忠华教授说,脑死亡立法将经过实践、标准、国务院管理条例、人大立法几个过程。在实践阶段,参考国内外的草案和标准。目前已经进行到“标准”阶段,拟定了《脑死亡判断标准(成人)》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专家们对脑死亡的判定标准和技术达成共识。接下来将等待相关部门的颁发。



  孙东东教授表示,《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目前也还只是专家意见稿,其中制定了脑死亡的判定和标准,以及对判定技术的管理总政治部,但还未提交给卫生部。孙东东透露,《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年底将有明确理论出台,“但脑死亡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近几年内不可能有突破。”孙东东教授表示。



  陈忠华指出,在我国,实施脑死亡的最大障碍在于公众的不理解以及对医院和医生的规范管理。“只要有1%的希望就要尽100%的努力。”“还有呼吸为什么宣布死亡,拔下呼吸机不就是等同于‘杀人’吗?”这是许多家属在面对脑死亡者时,难以越过的情感壁垒。



  而专家称,改变公众的观念需要时间。但是,加强医院和医生的管理,确是目前脑死亡需要讨论的。“管得太严边远山区可能难以执行;管得太松或可能出现借脑死亡‘谋杀’或者滥宣布脑死亡。”对此,孙东东认为,实施脑死亡,对于医生的准入资格和医院的准入资质都需要一个严格的审定,这些到底由谁来监控、如何监控,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规范。



  <b>“脑死亡采用”可节约资源</b>



  公众普遍认为脑死亡采用可以节约社会资源。据统计,一个需要循环、呼吸等生命支持的脑死亡病人每天医疗花费在5000到10000元之间;国家每年据此项所支出的医疗费用达到数百亿。



  “以200例脑死亡者为例,每人每天花费至少5000元,一般可以‘存活’4个星期即28天,大家可以算算其中的花费。”陈忠华教授认为,这种花费对于贫困家庭来说,是很沉重的经济负担;加上家人陪伴损耗的劳务,其成本没法计算。



  “但是,认为脑死亡的采用可以节约社会资源,这是一个误区;它的重大意义在于优化资源配置。”据介绍,对脑死亡者抢救除了经济花费之外,还会严重影响医务人员的抢救工作,将稀缺的医疗资源用于死亡不可逆转的人,而不是用于有希望抢救过来的人身上。这是一种资源分配不公正。“如果可以用作器官移植,社会意义和资源优化更是无法计算。”陈忠华表示。



  <b>“脑死亡”设定是为了器官移植?</b>



  近年来,关于“脑死亡”、“器官移植”的争论一直存在。“脑死亡”的概念对于器官移植手术的意义极大,按我国传统心肺死亡标准,从尸体(心跳和呼吸停止)上摘取器官移植到病人,器官质量比较差,很多都不能用了。而脑死亡状态患者(心跳和呼吸维持)身上的器官质量通常都很高,移植效果也会更好。因此,将脑死亡作为病人死亡的标准,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器官移植。所以,有些人就认为“脑死亡”的设定就是为了适应器官移植的需求。



  “器官移植与脑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脑死亡更重要的意义是体现人道主义和资源配置方面。”陈忠华教授驳斥此观点,并不是说被判定为脑死亡的,就可以将其器官用作移植。“最重要的一点是,还需要脑死亡者或其家属的同意,才能进行器官移植。如果家属不同意,脑死亡者与器官移植之间没有任何的关系。”



  “脑死亡发生的概率其实很低,一个有上千张床位的大医院,一年大概也不过发生40多例脑死亡。”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孙东东表示。



  专家称,“脑死亡”绝不仅仅是为了器官移植。脑死亡标准的采用,可以使脏器衰竭患者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但这种“因果关系”不能颠倒,不能说是为了器官移植而去判定“脑死亡”。这有悖于伦理道德。



  “脑死亡”就是植物人?



  一直以来,“脑死亡”和“植物人”的概念混淆不清。有人认为两者是相同的观念,究竟是不是这样呢?



  “脑死亡并不是植物人”——著名脑死亡研究专家陈忠华教授介绍说,脑死亡是随着现代急救医学的发展而产生的问题,“没有呼吸机时,呼吸、心跳等生命同时消失就是死亡;但是后来有了呼吸机,即使病人全脑功能完全丧失,完全没有回天的可能性,呼吸却能借助机器保持下来,所以造成市民对脑死亡和植物人认识存在混淆”。



  他解释,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通俗而简单地说,植物人不需要呼吸机能自主呼吸,神经系统未受损;脑死亡患者没有呼吸,需要呼吸机帮助呼吸。脑死病人无法再次苏醒。



  “自从脑死亡判定以来,共确认200例脑死亡,广东占其中的40%;有61例成功进行了器官移植,广东占1/3。”陈忠华教授说。



  心肺死亡法是我们民族判定死亡的唯一标准:人的心肺循环不再进行,心跳和呼吸停止,人就是死了。“脑死亡”是指脑部发生不可逆的损害,先于呼吸和心跳停止而亡。一经诊断为“脑死亡”的病人,即使心跳和呼吸还能维持也可宣布死亡,并可停止采取救治措施。



  昨日,广东省首届脑死亡学术研讨会就我国脑死亡的研究进展、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脑死亡的判定标准、推行脑死亡标准的必要性、脑死亡尸体的维护和处理等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据陈忠华介绍,在我国医疗界,脑死亡判定已经出现小范围应用。对于脑死亡的判定,技术层面上已经不存在争议,现在的主要难题是如何规范医生和医院的操作,如何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



  <b>他山之石



  30多个国家为“脑死亡”立法</b>



  目前,全世界已经有30多个国家为脑死亡立法,至少有80个国家承认相关的脑死亡标准。



  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对死亡界限提出了新的确定标准,即脑死亡概念。随后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68年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提出了五项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两个标准基本上一致。1983年立法为《统一死亡确定法》,其标准和表述方式是现代脑死亡立法的典范。



  此后,法国、英国、德国、瑞典、日本等国家也相继提出了各自脑死亡诊断标准。1971年芬兰在世界上第一个以国家法律形式确定脑死亡为人体死亡的标准。另外有一些国家,虽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但在临床上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之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



  还有一些国家,脑死亡的概念已为医学界所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对脑死亡的承认,医生不敢依据“脑死亡”来宣布一个人的死亡。



  据了解,国外“脑死亡法”的出台,极大推动了器官移植。据悉,现在已实行“脑死亡法”的各国在判定“脑死亡”上有非常严格的医学和法律标准。例如在美国,脑死亡的认定需要有两组毫无关联的医生分别鉴定,其中器官捐献者的主治医生和将要实施移植手术的医生都是不能参与“脑死亡”的鉴定的。美国每个人的驾照上都特别有这么一栏:“在诊断为脑死亡后,捐献自己的器官。”驾照持有者在上面填上Yes或NO。



  日本规定,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如果死者生前愿意捐献器官,直系亲属也不反对,有关医院可取出有用的器官,选出登记中申请接受移植的患者,以挽救其生命。



  新加坡规定,每一个公民,如果在生前没有特别声明死亡后不打算捐献器官,那么,法律规定你就有捐献器官的义务。



  <b>附;脑死亡判定标准</b>



  陈忠华教授向记者提供了脑死亡的相关判定标准:



  1.脑干或脑干以上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丧失功能;



  2.脑干反射完全消失;



  3.持续性深昏迷;



  4.仪器确认,心电图平直。




  专家认为,虽然执行脑死亡可以为移植提供器官,但推行脑死亡绝不是以此为落点的。专家更坦承:脑死亡立法近期不可能有突破。



  <b>讨论焦点



  “脑死亡”会立法吗?</b>



  北京大学法律专家孙东东教授说,脑死亡问题目前没有造成中国社会关系的混乱,人大也认为脑死亡没有立法的可行性、迫切性——“脑死亡立法主要问题在于规范医生的行为,这属于医学范畴,没必要立法,不能什么都‘泛法律化’,一个医学行业管理办法即可。”



  据介绍,目前最新的《脑死亡判断标准(成人)》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已经通过了专家的审定,尽管医疗机构尚未常规实施脑死亡判定,但这表明我国的脑死亡立法工作已经进入实质性阶段。著名脑死亡研究专家陈忠华教授说,脑死亡立法将经过实践、标准、国务院管理条例、人大立法几个过程。在实践阶段,参考国内外的草案和标准。目前已经进行到“标准”阶段,拟定了《脑死亡判断标准(成人)》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专家们对脑死亡的判定标准和技术达成共识。接下来将等待相关部门的颁发。



  孙东东教授表示,《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目前也还只是专家意见稿,其中制定了脑死亡的判定和标准,以及对判定技术的管理总政治部,但还未提交给卫生部。孙东东透露,《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年底将有明确理论出台,“但脑死亡立法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近几年内不可能有突破。”孙东东教授表示。



  陈忠华指出,在我国,实施脑死亡的最大障碍在于公众的不理解以及对医院和医生的规范管理。“只要有1%的希望就要尽100%的努力。”“还有呼吸为什么宣布死亡,拔下呼吸机不就是等同于‘杀人’吗?”这是许多家属在面对脑死亡者时,难以越过的情感壁垒。



  而专家称,改变公众的观念需要时间。但是,加强医院和医生的管理,确是目前脑死亡需要讨论的。“管得太严边远山区可能难以执行;管得太松或可能出现借脑死亡‘谋杀’或者滥宣布脑死亡。”对此,孙东东认为,实施脑死亡,对于医生的准入资格和医院的准入资质都需要一个严格的审定,这些到底由谁来监控、如何监控,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规范。



  <b>“脑死亡采用”可节约资源</b>



  公众普遍认为脑死亡采用可以节约社会资源。据统计,一个需要循环、呼吸等生命支持的脑死亡病人每天医疗花费在5000到10000元之间;国家每年据此项所支出的医疗费用达到数百亿。



  “以200例脑死亡者为例,每人每天花费至少5000元,一般可以‘存活’4个星期即28天,大家可以算算其中的花费。”陈忠华教授认为,这种花费对于贫困家庭来说,是很沉重的经济负担;加上家人陪伴损耗的劳务,其成本没法计算。



  “但是,认为脑死亡的采用可以节约社会资源,这是一个误区;它的重大意义在于优化资源配置。”据介绍,对脑死亡者抢救除了经济花费之外,还会严重影响医务人员的抢救工作,将稀缺的医疗资源用于死亡不可逆转的人,而不是用于有希望抢救过来的人身上。这是一种资源分配不公正。“如果可以用作器官移植,社会意义和资源优化更是无法计算。”陈忠华表示。



  <b>“脑死亡”设定是为了器官移植?</b>



  近年来,关于“脑死亡”、“器官移植”的争论一直存在。“脑死亡”的概念对于器官移植手术的意义极大,按我国传统心肺死亡标准,从尸体(心跳和呼吸停止)上摘取器官移植到病人,器官质量比较差,很多都不能用了。而脑死亡状态患者(心跳和呼吸维持)身上的器官质量通常都很高,移植效果也会更好。因此,将脑死亡作为病人死亡的标准,在此基础上,才能进行器官移植。所以,有些人就认为“脑死亡”的设定就是为了适应器官移植的需求。



  “器官移植与脑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脑死亡更重要的意义是体现人道主义和资源配置方面。”陈忠华教授驳斥此观点,并不是说被判定为脑死亡的,就可以将其器官用作移植。“最重要的一点是,还需要脑死亡者或其家属的同意,才能进行器官移植。如果家属不同意,脑死亡者与器官移植之间没有任何的关系。”



  “脑死亡发生的概率其实很低,一个有上千张床位的大医院,一年大概也不过发生40多例脑死亡。”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孙东东表示。



  专家称,“脑死亡”绝不仅仅是为了器官移植。脑死亡标准的采用,可以使脏器衰竭患者获得器官移植的机会。但这种“因果关系”不能颠倒,不能说是为了器官移植而去判定“脑死亡”。这有悖于伦理道德。



  “脑死亡”就是植物人?



  一直以来,“脑死亡”和“植物人”的概念混淆不清。有人认为两者是相同的观念,究竟是不是这样呢?



  “脑死亡并不是植物人”——著名脑死亡研究专家陈忠华教授介绍说,脑死亡是随着现代急救医学的发展而产生的问题,“没有呼吸机时,呼吸、心跳等生命同时消失就是死亡;但是后来有了呼吸机,即使病人全脑功能完全丧失,完全没有回天的可能性,呼吸却能借助机器保持下来,所以造成市民对脑死亡和植物人认识存在混淆”。



  他解释,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通俗而简单地说,植物人不需要呼吸机能自主呼吸,神经系统未受损;脑死亡患者没有呼吸,需要呼吸机帮助呼吸。脑死病人无法再次苏醒。



  “自从脑死亡判定以来,共确认200例脑死亡,广东占其中的40%;有61例成功进行了器官移植,广东占1/3。”陈忠华教授说。



  心肺死亡法是我们民族判定死亡的唯一标准:人的心肺循环不再进行,心跳和呼吸停止,人就是死了。“脑死亡”是指脑部发生不可逆的损害,先于呼吸和心跳停止而亡。一经诊断为“脑死亡”的病人,即使心跳和呼吸还能维持也可宣布死亡,并可停止采取救治措施。



  昨日,广东省首届脑死亡学术研讨会就我国脑死亡的研究进展、脑死亡判定管理办法、脑死亡的判定标准、推行脑死亡标准的必要性、脑死亡尸体的维护和处理等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据陈忠华介绍,在我国医疗界,脑死亡判定已经出现小范围应用。对于脑死亡的判定,技术层面上已经不存在争议,现在的主要难题是如何规范医生和医院的操作,如何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



  <b>他山之石



  30多个国家为“脑死亡”立法</b>



  目前,全世界已经有30多个国家为脑死亡立法,至少有80个国家承认相关的脑死亡标准。



  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特设委员会对死亡界限提出了新的确定标准,即脑死亡概念。随后世界卫生组织(WHO)于1968年建立的国际医学科学组织委员会提出了五项脑死亡的诊断标准。两个标准基本上一致。1983年立法为《统一死亡确定法》,其标准和表述方式是现代脑死亡立法的典范。



  此后,法国、英国、德国、瑞典、日本等国家也相继提出了各自脑死亡诊断标准。1971年芬兰在世界上第一个以国家法律形式确定脑死亡为人体死亡的标准。另外有一些国家,虽没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条文承认脑死亡,但在临床上已承认脑死亡状态并以之作为宣布死亡的依据。



  还有一些国家,脑死亡的概念已为医学界所接受,但由于缺乏法律对脑死亡的承认,医生不敢依据“脑死亡”来宣布一个人的死亡。



  据了解,国外“脑死亡法”的出台,极大推动了器官移植。据悉,现在已实行“脑死亡法”的各国在判定“脑死亡”上有非常严格的医学和法律标准。例如在美国,脑死亡的认定需要有两组毫无关联的医生分别鉴定,其中器官捐献者的主治医生和将要实施移植手术的医生都是不能参与“脑死亡”的鉴定的。美国每个人的驾照上都特别有这么一栏:“在诊断为脑死亡后,捐献自己的器官。”驾照持有者在上面填上Yes或NO。



  日本规定,脑死亡就是人的死亡。如果死者生前愿意捐献器官,直系亲属也不反对,有关医院可取出有用的器官,选出登记中申请接受移植的患者,以挽救其生命。



  新加坡规定,每一个公民,如果在生前没有特别声明死亡后不打算捐献器官,那么,法律规定你就有捐献器官的义务。



  <b>附;脑死亡判定标准</b>



  陈忠华教授向记者提供了脑死亡的相关判定标准:



  1.脑干或脑干以上中枢神经系统永久性丧失功能;



  2.脑干反射完全消失;



  3.持续性深昏迷;



  4.仪器确认,心电图平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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