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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录乙肝携带者 国企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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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11 15:14: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去年6月底,因体检为乙肝携带者,广州一大学毕业生王丽(化名)遭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拒录。近日,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宣判,拒录行为对王丽身心造成较大伤害,判令该公司支付8000元精神抚慰金。王丽代理律师介绍,此案应为广佛首宗国企乙肝歧视案一审企业败诉案件。

  乙肝携带者入职当场被拒

  2008年12月1日,本科应届毕业生王丽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下称太平洋保险公司)签订就业协议,并于次年3月至6月在该公司营业部实习。去年6月30日,王丽毕业后,拿体检表、报到证、毕业证等到太平洋保险公司报到入职,不料因体检报告为乙肝携带者,公司人力资源部当场拒绝录用。

  第二天,太平洋保险公司还向王丽学校就业处发出《关于拒绝接收毕业生的证明》。据悉,其内容为王丽体检结果显示是乙肝携带者,具有很强传染性,而接收王丽的工种(营业部)需经常与客户接触;且太平洋保险公司有员工饭堂,出于公司大部分员工及客户的身体健康考虑,拒绝接收王丽到太平洋保险公司就业,希望学校就业指导处老师做好王丽的思想工作。

  状告公司侵犯平等就业权

  王丽心中不平。她研读相关政策发现,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早在2007年就联合发布了相关规定,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同时,我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源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此外,2007年12月广州市卫生局也出台过相关通知,要求不得将乙肝表面抗原检查作为用人单位招、用工体检的常检项目。去年9月,王丽认为自己平等就业权被侵犯,精神也饱受打击,一纸诉状将太平洋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该公司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金3万元,以及支付相关的经济补偿金及违约金。

  当庭向王丽送报到通知被拒

  去年10月,本案在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开庭。庭审中,太平洋保险公司称,王丽体检中乙肝检测是大三阳,据医生介绍,乙肝大三阳具有一定的传染性且需治疗,若日常劳累会导致肝硬化等后果,出于对王丽身体健康考虑,才暂时不接收她。

  该公司还当庭向王丽送达报到通知,通知她可以在2009年11月2日至6日持相关材料到公司报到。至于王丽要求的精神赔偿金等赔偿,该公司均认为没有理据。王丽当庭表示,现已找到临时工作,不可能再回到太平洋保险公司上班。

  国企一审败诉判赔8000元

  近日,广州天河区法院一审查明,王丽只是乙肝表面抗原的病毒携带者,且不在发病期。因此太平洋保险公司拒绝录用王丽的行为,已侵犯了王丽的平等就业权。同时,法院认为,王丽本是学校的优秀学生,毕业后取得的第一个就业机会却因她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遭拒录,确实给她的身心造成了较大伤害。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一审判决太平洋保险公司酌情支付8000元精神抚慰金。

  此外,法院认为经济损失和违约金均是依据双方签订的就业协议所提出的,与此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作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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