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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镇医保出台十项惠民政策 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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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20:55: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红网长沙11月5日讯(记者 董雷 实习生 朱敏乾)近日长沙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和长沙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十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两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从11月1日起,“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等26种常见疾病被纳入长沙特殊病种,长沙市特殊病种门诊种类总数上升为29种,参保长沙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便可在费用限额内报销50%。此外,住院起付标准降低、提高基金支付比例和限额……一系列新措施的出台,不得不说居民手中的医保卡更“实惠”了!
  
  预计年底长沙参保人数达250万
  
  长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城镇居民医保科科长杨峻介绍,今年是国务院医改方案(新医改)实施的第一年,也是长沙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十周年。截至今年8月底,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达127.8万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达79.4万人,今年启动大学生参加医保工作后,将有49.3万名大学生参保,预计到年底,全市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将达到250万人。
  
  2005年以来,长沙连续三次大幅度调整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住院治疗平均个人支付比例由37%降低到25.8%,个人自付比例下降11.2%。经长沙市人民政府同意,此次对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又一次调整,进一步降低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
  
  各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统降100元
  
  《通知》决定将降低城镇居民的住院起付标准、提高基金的支付比例和支付额度。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起付标准由三级医院8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一级医院300元调整为三级医院700元、二级医院400元、一级医院200元。
  
  三级、二级、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住院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分别由40%、50%、65%调整为50%、60%、70%。与此同时,调整基金支付限额也将提高到100000元(包括特殊病种门诊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老年居民和非从业居民。一个结算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人由70000元由30000元提高到50000元。
  
  特殊病种种类总数激增为29种
  
  值得关注的是,长沙市将在原有3个特殊病种门诊种类基础上,本次一下增加26个,共29个特殊病种门诊种类可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统筹基金支付50%。在新增加的特殊病种门诊中,包括了糖尿病并发症、冠心病、高血压病Ⅲ期等常见疾病,还包括小儿脑瘫、血友病等小儿常见病种。增加的特殊病种门诊种类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如下图:
  
  急诊抢救、异地就诊也可获补助
  
  在本次调整中,长沙市将支付规定的急诊抢救费用和异地就诊费用两种费用。《通知》规定,急诊抢救在72小时内转为住院诊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急诊抢救死亡的,基金按支付范围在最高支付限额标准内支付50%,不设起付标准。
  
  对投靠居住外地亲属的老人、儿童,办理了异地安置登记手续后,在亲属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比照长沙市同等级别医疗机构相关标准予以支付。对确因技术、设备原因需转外地医院就诊的参保人员,经我市三级以上医院开具转诊证明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比照长沙市三级医院相关标准予以支付。
  
  连缴10月可获生育和产前检查补助1000元
  
  《通知》还规定,在连续缴费10个月以后,可享受对生育医疗费用和产前检查费用进行定额补助。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用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补助标准为1000元,对符合规定的产前检查费用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补助标准为300元。
  
  补贴特困参保人员
  
  针对低保家庭的参保人员,《通知》要求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结算后,由统筹基金进行医疗补助。补助后基金总体支付比例不超过60%,一个结算年度内不超过3万元。
  
  此外,将未成年参保人员结算年度调整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已缴纳2009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未成年人,按25元/人的缴费标准缴纳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通知》提出,长沙市将积极探索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一级医院为依托,建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和居民健康管理办法。
  
  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额提升为8万元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限额也有所调整。最高支付额由30000元调整为80000元,大病医疗保险互助费支付范围相应调整为80000元至200000元,支付比例维持不变。
  
  对年度内自付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自付比例在25%以上、家庭经济困难的参保人员实行“二次补助”,即大额自付医疗费用补助。此举将有效解决部分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用过高的实际困难。目前,具体办法正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三个目录的费用支付情况进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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