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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过剖腹产,不能当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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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21 08:56: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刚结束的滨州市公务员招考体检中,三位通过笔试、面试、体能测试、政审等程序的已婚女士,在体检时因曾做过剖腹产手术被口头通知体检不合格。三人提出复检要求后,近日被正式通知体检合格。

  据当事人之一朱某介绍,今年公务员招考过程中,包括她在内的三名女性报考了滨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在通过一系列考试程序后,三人在体检时却被口头告知因她们曾做过剖腹产手术,体检不合格。

  朱某称,6月22日,她根据人事部门安排到利津县中心医院体检。“一名工作人员指着一份《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告诉我体检不合格,因为我做过剖腹产手术。”她仔细查看了该标准第三条: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的,不能录用。朱某当场就哭了。

  6月25日,朱某等三人提出复检要求。近日,三人在参加复检后被滨州市人事局正式通知体检合格。

  7月16日,记者致电滨州市人事局纪局长。纪局长告诉记者,医院对体检标准认识不清楚,本着对应考者负责的态度,滨州市人事局积极协调请示上级有关部门领导。领导经研究答复,剖腹产不影响体检结果。这其中绝对不存在性别歧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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